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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焚锦销金

52焚锦销金

唐史纪:玄宗以风俗奢,制:“乘舆服御、金银器玩,令有司销毁,以供军国之用,其珠玉、锦绣,焚于殿前,后妃以下,皆毋得服珠玉锦绣,天下更毋得采珠玉、织锦绣等物。罢两京织锦坊。”

【解】唐史上记:玄宗初年,因见当时风俗奢侈华,心甚恶之,欲痛革其弊,乃诏:凡上用服御器玩,系是金银装饰打造的,令有司尽行销毁。却将这金银就充朝廷军国的费用,其内府所积珠玉锦绣,都取在殿前用火烧了,以示不用。又以后宫不先禁止,外面人未免效尤,乃诏后妃以下,勿得用珠玉锦绣为服饰。又诏天下官民人等,再不许采取珠玉织造锦绣等物。两京旧日,有织锦坊,也命撤去了,不复织造。盖珠玉锦绣,徒取观美,其实是无益之物,人君喜好一萌,必至征求四方,劳民伤财,无所不至。又且天下化之,习尚奢侈,渐至民穷财尽,贻害不小。玄宗初年刻励节俭如此,所以开元之治,大有可观,到后来还不免以奢取败。可见丽之物,容易溺人,而人主持志不可不坚也。

【注】本则出自《资治通鉴》卷211。制:唐玄宗刚即位时,尊睿宗为太上皇。太上皇发布的文命称诰,皇帝的文命称制、敕。有司:有关主管部门。两京:唐初以长安为京城,洛陽为京都。并称两京。溺:淹没,沉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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