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三七 乾隆二年 丁已
曹雪芹十四岁。
傅鼐先是为内务府总管,至二月,授满洲正蓝旗都统。
三月,再为僧道事晓谕督抚,谓并无灭绝之意。
四月,准包衣佐领管领与八旗联姻。
以胤(礻我)、胤禵释放以来“守分家居,未尝生事”,赐以公爵衔,“不必食俸,仍令在家居住。其各安静守法。”
六月,免十江十南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十二年未完民欠。
八月,筑浙十江十鱼鳞大石海塘。
九月,御史舒赫德奏请各省税务许旗员管理,不准。
其谕略云:“……况当日旗员管理关务者,亦指不胜屈,唯视此以为利薮;故贪黩之风,侵蚀之弊,不一而足;因而身罹罪谴,籍其家产,累及子孙。是今日旗员之贫乏,未必不由于当年收税之所致也,岂可使之复蹈前辙。……”按此指雍正一朝事态,亦不啻为曹、李二家写照。
定满洲郎中保送道员例。
闰九月,以尹继善为刑部尚书。
按尹继善异日为两十江十总督,曾招致曹雪芹于幕中者也。
十一月,庄亲王允禄等辞免总理事务。
十二月,册立嫡妃富察氏为皇后,册封庶妃高佳氏为贵妃,那拉氏为娴妃,苏佳氏为纯妃,金佳氏为嘉嫔。(追封皇后之父李荣保为一等公,以其子傅文袭一等侯)
按官书嫔以下不载,实际嫔下尚有贵人、常在等级,皆依次递晋。《红楼梦》写元春晋封,此类事之反映也。小说中所谓“贵妃”,则有夸张,观其写同时“省亲”者有周贵人家,而贾政之启奏词亦言“……今贵人上锡天恩,下昭祖德……”之语,则可知元春之原型,实由常在晋为贵人,下嫔一等,故不见载。宫内女侍皆内务三旗秀女选入,高、苏、金等,皆内务汉姓人也。又按“省亲”之制,论者以为不见于清史,遂以为绝无此事,小说不过假想虚拟。实则此制自明即有之,如谈迁《枣林杂俎·逸典》云:“永乐二十年,恭顺荣穆丽妃陈氏入宫(宁十陽十侯陈懋女),受册,寻命归宁父母,赉予甚厚。”即此类。清初宫廷多承明制,非绝无也。
议叙总理事务王大臣,亲王允禄、允礼,郡王福彭,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各赏世职一。福彭赏给奉国将军一,以福彭之弟福静承袭。
内阁别记档十二月十二日载云:“又庄亲王允禄奏……蒙恩赐镇国公爵,臣第五子弘宁人甚卑鄙乖张,难膺此职,餘俱幼褓。请移赏臣侄惠郡王之孙宁和承袭一折。奉谕旨:照王所请行。又平郡王福彭:蒙赏给二等奉国将军世职,臣子婴幼,愿请给臣弟福静承袭一折。奉谕旨:照王所请行。”
按福静《宗谱》作福靖,行六,生康熙五十四年,卒乾隆二十四年,官三等侍卫。
一七三八 乾隆三年 戊午
曹雪芹十五岁。
敦诚五岁,入家塾。
正月,傅鼐以误举参领明山事得罪,革职;寻入狱;病卒于家。
正月二十四日军机档载云:“又正蓝旗满洲都统永兴参奏:印房参领明山营私作十弊各款,都统傅鼐狥情将明山保举,请将明山革职十十交十十部治罪,傅鼐等请十十交十十该部严行察议一折。奉谕旨:朕御极以来,将傅鼐陆续擢用至兵刑二部尚书,……屡行卑污之事,革退尚书之任,……授为都统,……不改前非,……种种营私。傅鼐著革职,十十交十十部从重治罪。餘依议。”餘参第二章第四节。
重定宗室子女指配例。
其谕略云:“从前宗室王公等嫁娶,候旨指配者居多。凡人嫁娶,理应及时,今宗室蕃衍,若不分别远近,一概候旨指配,不无逾时久旷之虑。朕意世系近者,若年已长成,婚姻结定,令其奏闻;若尚未结定,令其请旨。世系远者,当各听其便。其如何分别远近定例之处,著宗人府王等详议具奏。”寻议:“皇上伯叔辈王贝勒等子女,兄弟辈王等子女,至十五岁请旨。其馀宗室子女特旨指婚者,令候旨行,餘酌量及时婚嫁。应得品级该部照例奏给。”从之。技此酌量放宽之法也。虽只言宗室,八旗及内务三旗联姻之事,其政策可以准知。然内务三旗子女乃“家生子”十奴十隶,其婚配原无自十由,秀女挑选之馀,可另自结亲,然官媒犹有权优先“相看”选取。《红楼梦》偶亦写及官媒相亲,即旗制之风俗也。
重开经筵。
其谕云:“朕惟《四子》、《六经》,乃群圣传心之要典,帝王驭世之鸿谟。君天下者欲以优入圣域,茂登上理,舍是无由。……”知此义,乃见《四书》在彼时之十性十质与地位,而曹雪芹敢致菲词之胆量也。
修缮畅春园。
其谕略云:“都城西郊,地境爽塏,水泉清洁,于颐养为宜。……朕孝养皇太后,应有十温十凊适宜之所,……不忍重劳民力,另筑园囿。朕即在圆明园,而敬葺皇祖所居之畅春园以为皇太后高年颐养之地。一切悉仍旧制,略为修缮,无所增加。……”
按圆明园乃雍正所修,故址在今北京大学之北。畅春园乃康熙帝命曹寅监修,故址在今北京大学对过。今圆明园久墟,畅春园略有残痕而已。内务三旗人为郊园而服役者,散居左近。
二月,命公十产旗地,准民人置买。
三月,为近京地方上年被水、今春少雨,民间米价昂贵,又钱文亦昂贵,谕戒籴买官米囤积居奇及八旗专望赏借。复设八旗官米局。
五月,谕王大臣,责斥李卫捏报雨泽粮价等情。
略云:“又伊所开米价单内,保定府稻米每一仓石价银二两六钱至二两七钱五分,称为价中。大名府稻米每一仓石价银一两七钱五分至二两一钱四分,称为价贱。岂有如此米价尚得为中、尚得为贱乎!?”
六月,定八旗家十奴十开户例。
按开户,即许其脱离十奴十籍,自立门户为“自十由”旗人也。《红楼梦》第四十五回写赖大嬤嬤之言曰:“前儿在家里给我磕头,我没好话,我说哥儿:你别说你是官儿了,就横行霸道起来。你今年活了三十岁,虽然是人家的十奴十才,一落十娘十胞胎,主子的恩典,放你出来,上托着主子的洪福,下托着你老子十娘十,也是公子哥儿似的,读书识字,也是丫头老婆十奶十子捧凤凰似的。长了这么大,你那里知道那十奴十才两字是怎么写!只知道享福,也不知你爷爷和你老子受的那苦恼,熬了三辈子,好容易挣出你这么个东西!……”此即贾府已许赖大之子开户,虽赖大仍为贾府管家,其子已不复以“家生子”身份论矣。凡此,并非一人一家之事,亦非某姓主子之“善心”“仁政”,历史时代的阶级的矛盾斗争种种表现之一端也。
七月,参领金珩奏请各省驻防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宫弁子弟得就附近府院应科岁两试,不准。
复设内务府御史。
御史穑鲁以奏议八旗生计等事获罪。
乾隆帝之谕略云:“御史穑鲁奏称八旗生计艰难,请每旗各设一库,每库用银五十万两,借与本旗官员以及包衣兵丁,每月每两令出利二分,计年终之时,每库可得利银十二万两,以五万两归还库帑,馀银七万两散与本旗兵丁。十年以后,帑银归完,即将此项银两永作八旗公库等语。朕御极之初,加恩借给旗人库银,本期有益生计,乃迩年以来细加体察,知伊等所领银两,随手花费;每月扣除额饷,于生计转觉艰难。是以降旨豁免未完之项,停止再借。所降谕旨,至为明晰。而穑鲁复有此奏,是诚何心?且资本必须营运,方能获利,旗人办事当差,日不暇给,何术而能坐获二分之厚息乎?原不过随手花销,而按季按月十十交十十纳利银,将受永远无穷之剥削,是非欲以厚其生计,而转以朘其膏脂。此富豪盘剥小民之计,而穑鲁反以为养赡资生之良策。悖谬极矣!”又其所请广八旗登进之途,铸当十钱等条,悉遭驳斥,谓“持论悖谬,妄欲变乱成法”,命十十交十十部严加议处。
九月,谕“原任大学士白潢,向在巡抚任内有清廉之名;告休之后,缘事革职。今闻病故,著给还大学士职衔,以示优待旧臣之意。”
按白潢家与敦敏、敦诚家有十十交十十,则与雪芹亦可能相识,故附书。其“缘事”,亦因雍正朝政治干连。
尹泰病故,赐奠茶酒,加太子太傅,恤典外加祭一次,予谥文恪。
其谕并言“尹泰耆旧老成,宣力年久,皇考选拔于退休之后,屡加擢用,洊陟纶扉,宁静和平,奉职维谨。去年伊子尹继善来京陛见,朕因尹泰年已衰迈,留尹继善在京,授为刑部尚书,以便朝夕奉养。伊旋以老病乞休,朕慰留再三,始允所请……”尹继善者,乾隆重用之人也。
浙十江十海塘工竣。
十一月,命八旗包衣,归汉军考试。
按清《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八《选举考》二,载云:“乾隆三年议准:包衣人员,有投充庄头子弟隶内务府管辖、编入上三旗者,又有旧汉人在内管领下,及五旗王公所属包衣旗鼓佐领内者:此等原系汉人因由满洲都统咨送,每有在满额内中式者,悉行改正,并饬严行禁止。”又卷六十四《学校考》二“(乾隆四年)清厘满洲、汉军籍贯:嗣后内府、王公府属人员考试之时,内务府及八旗满洲都统务严饬该管官逐一稽察,其投充庄头子弟及内管领下与下五旗王公府属旗鼓佐领內之旧汉人,均别册送部,归入汉军额内考试。有将应归汉军考试之人造入满洲册内咨送者,将该管都统、佐领照蒙溷造册例治罪。”据此知自乾隆三四年为始,包衣人员与汉军之关系,对包衣人之观念与名称,遂皆逐渐发生变化,与以前不尽同矣。
福彭以与策令互参事,十十交十十宗人府察议。
内阁《上谕簿》记云:“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乙亥,又奉谕旨:介福庆泰佐领缘由,既经王大臣等查明定议,着照议办理。平郡王、策令互为参奏,如果从公事起见,自于旗务有益,但因伊等素日有隙而有此举,且策令于平郡王参奏之后,复行奏辩,词句乖张,更属不合。策令著十十交十十该部严加议处。平郡王著十十交十十宗人府察议。”按策令者蒙古额驸也,曾为福彭之副将军。
十二月,《八旗通志》成。
发帑银一百万两修濬十江十南水利。
直隶总督孙嘉淦与侍郎方苞争论禁上烟酒烧锅之议。
管理苏州织造郎中海保覆奏十江十苏巡抚许容“十操十守廉洁,十精十细明白,实心任事,声名亦好。”得旨:“此奏至公之论也。”
一七三九 乾隆四年 己未
曹雪芹十六岁,家重遭钜变。
本年二月,因户部奏给还亏空案内入官房产事,诫臣工放纵弛懈。
其谕略云:“所奏各旗省亏空入官未变价之房产德明等五案,俱著给还。昔我皇祖临御六十馀年,政崇宽大,而内外臣工奉行不善,怠玩成风,遂致办事暗藏弊端,国帑率多亏空。我皇考欲正人心风俗之大纲,有不得不厘剔整顿之势,此乃出于万不容已者。迨经理十馀年后,人心渐知畏法,风俗亦觉改移,以时势观之,可以施惇大之政。朕是以将历年亏空之案,其情罪有一线可宽者,悉予豁免;即已经入官之屋产,未曾变价者,亦令该管衙门查奏给还。在此时之臣工受朕宽宥之恩,未尝不感激欢欣,俯仰舒畅,殊不知从前亏空之所由来,皆因心无所顾忌,不复知有法网,以致由小而大,由寡而多,日甚一日,本身即获重罪,子孙犹被餘殃,其害有不可胜言者矣。……”据此足见自雍正十三年九月以至此,凡亏空案情,不唯免罪,即产业亦在酌量给复中。至康、雍、乾三朝十十交十十替之机,政策之异,乾隆帝尤再四著意弥缝解说,故又云:“况我皇祖皇考之宽严相济,乃审时度势、至当不易之成宪,后世子孙,岂能外此以求治天下之道乎?古人云:‘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此言在上者当如此存心耳,若人臣不知遵守绳墨,而欲以此为自便之术,则诸弊滋长,国法废弛,又岂可以为训乎?将此晓谕内外大小臣工共知之。”但乾隆于康熙朝弊端之何以生,雍正朝之用法何以苛,俱有内幕,则不肯亦下便明言矣。
二月初一日十江十宁织造李英陈奏家世支派。
按其文略云:“先世居关东,前明时六世祖李禄、五世祖李百运俱承袭指挥,至曾祖李景和于我朝定鼎时归旗至京,祖成龙生子三人,长李如松,次如栢即十奴十才之父,次李如梓,因有祖姑母适原四川总督苗澄,因无子,将李如松过继为嗣,改为苗来宾,今南赣总兵苗国琮即来宾之孙,遂有苗氏一支,是其由李出继于苗,昭然有据。近年来,国琮妄传六世祖李禄系由米姓过继,遂欲邀同李姓宗族,俱改姓米,具折请复米氏,窃思米姓一说并无宗谱记载,又无祖父递传遗嘱,事隔六世,年近二百,一旦弃李归米,凭何考据。”正明末之辽东宦族或被俘或降清,沦为旗十奴十者也。(参看万历二十九年条下)此当系乾隆特为查问内务府汉姓诸人来历,而奉旨陈奏者,甚可注意。
工部以修理太庙庆成灯奏销浮冒被谴,堂官严加议处。
按庆成灯者,宫苑各处所设各色明角灯之通称也。《红楼梦》中写园门两旁高悬大明角灯,谓大号庆成灯也,已见前文略及。
三月,诫臣僚有言:“尔等皆系皇考简用大臣,先年办事,何等谨慎,今朕待以宽大,所以存君臣之体,尔等因此遂萌懈弛之念,是不以朕之心为心,即不以皇考之心为心矣。……”
按观此可见雍正待其所恶臣僚之严酷,至无“假体面”可存,虽乾隆之善于措词,竭力周旋,亦难掩其实也。
谕各部院之弊,多由于书吏之作十奸十。
其言有云:“外省有一事件到部,必遣人与书吏讲求,能饱其欲,则引例准行;不遂其欲,则借端驳诘。司官者庸懦者往往为其所愚,而不肖者则不免从中染指。……”按书吏之权弊,《红楼梦》中亦有所反映,第十五回写风姐贪贿弄权,令来旺儿“急忙进城,找着主文的相公,假托贾琏所嘱,修书一封,……”即书吏之类也。
四月,大学士议覆:“食侍郎俸方苞奏,遵旨选择时文告竣,请颁御制序文,标名《钦定四书文》。”从之。
按曹雪芹本年不过十五六岁,有此一部《钦定四书文》出,则封建家长父叔,必日日十逼十之捧诵,不啻金科而玉律矣,雪芹之苦恼可知也!
方苞者,以时文古文名,因戴名世《南山集》狱获罪,宽免,令入旗修书效力;雍正甚赏之,令出旗还籍,又授职翰林,晋至内阁学士;乾隆即位,令侍南书房,升礼部侍郎。乾隆谓之“假公济私,十十党十十同伐异,其不安静之痼十习十,到老不改。”时文选成,亦未有功,旋以营私托请等情,将侍郎衔及一切行走之处悉行革去,专在三礼馆修书效力赎罪。
五月,禁结队越省进香。
六月,重申裁汰僧道之旨。谓已发度牒三十馀万,领牒本僧各准招生徒一人,合计达六十馀万人,嗣后渐次裁减,徐徐进行,不可滋扰。
十月,治庄亲王允禄与弘皙等逆谋案。
按此一案,乾隆帝上年已闻,至是宗人府审结议奏。此案甚关重要,且极可能与曹雪芹家再度惨败之由有涉。须稍详叙。
乾隆此次谕略谓庄亲王“乃一庸碌之辈,若谓其胸有他念,此时尚可料其必无,且伊并无才具,岂能有所作为;即或有之,岂能出朕范围,此则不足介意者。”
谓弘皙“乃理密亲王之子,皇祖时父子获罪,将伊圈禁在家。……乃伊行止不端,浮躁乖张,于朕前毫无敬谨之意,惟以谄媚庄亲王为事,且胸中自以为旧日东宫之嫡子,居心甚不可问。”弘皙,废太子胤礽之长子。
谓弘昇“乃无藉生事之徒,在皇考时先经获罪圈禁,后蒙赦宥,……朕复加恩用至都统,管理火器营事务。乃伊……暗中结十十党十十,巧为钻营,可谓怙恶不悛者矣。”弘昇,胤祺之子。
谓弘昌“向来不知率教,伊父怡贤亲王奏请圈禁在家。后因伊父薨逝,蒙皇考降旨释放。及朕即位之初,加封贝勒,……乃伊私与庄亲王允禄、弘皙、弘昇等十十交十十结往来,不守本分,情罪甚属可恶!”
谓弘晈“乃毫无知识之人,其所行为甚属鄙陋”,依附庄亲王不过饮食嬉乐而已。弘晈,怡亲王允祥之四子,袭王爵。
谓弘普“受皇考及朕深恩,逾于恒等。……虽所行不谨,由伊父使然,然亦不能卓然自立矣。”弘普,允禄之次子。案内又有宁和,亦允禄之子。
乾隆命允禄免革亲王,仍管内务府事,其亲王双俸及议政大臣、理藩院尚书俱著革去。其他职掌甚多,去留著自行请旨。弘暂革去亲王,免高墙圈禁,仍住郑家庄,不许出城(按指郑家庄之城圈)。弘昇永远圈禁。弘昌革去贝勒。弘普革退贝子及銮仪卫职事。宁和乃获罪之闲散宗室,庄亲王奏请予以公爵,著革去,弘晈从宽仍留王号,终身停俸。此十月十六日之事也。
_ 按观此案,以废太子之嫡子弘皙为首,弟兄辈密谋大事,内有允禄之子,事不足异;最奇者其中竟有怡亲王之二子在。可知在宗室内,反对雍正之人实夥,震于威严,不敢轻动,至是乃欲于其子弘历之身以报之。
同日,平郡王福彭以属下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自请议处。
十月十六日内阁别样档记云:“又平郡王福彭奏:属下包衣大李如蕙、披甲人奚受,私赴外县生事,请旨革职,十十交十十部治罪,至臣约束不严之咎,亦请皇上十十交十十宗人府议处一折。奉谕旨:知道了。平郡王不必十十交十十该衙门议处。”
按起居注册,此条紧接记于上条弘皙一案(所据为内阁《上谕簿》)之后,则福彭以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而自请处分,显与弘暂大案有关。
十二月,平郡王等审讯弘皙一案,逆谋益显,重定罪责。
谕宗人府略谓:“福宁首告弘皙一案,经平郡王、公讷亲一一审讯,内有弘皙听信安泰邪术,捏称祖师降灵一款。询问安泰,据供弘皙曾问过:‘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及‘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等语……今弘皙听信邪说,其所询问妖人之语,俱非臣下所宜出诸口、所忍萌诸心者!……”拟大逆绞立决,“洵属允当”,但仍从宽免死,拏十十交十十内务府总管,在景山东果园永远圈禁(《清宫词》所谓“皇孙终老郑家庄”者,误也)。庄亲王罚亲王俸五年。安泰应绞监候秋后处决。寻又经康亲王等奏请,弘皙子孙著照阿其那、塞思黑之子孙革去宗室,给与红带。
另据内务府“奏案”档,十二月初七日有奏为弘皙应否带锁圈禁事,奏为圈禁弘皙在东果园,其每日食用衣服仍照旧例十十交十十各该处事二件。
稍后,乾隆更自行揭示,弘皙等此次举事,组织周密,规模异常,“从前阿其那、塞思黑,居心大逆,干犯国法,然尚未如弘皙之擅敢仿照国制,设立会计、掌仪等司,是弘皙罪恶较之阿其那辈尤为重大!”会计、掌仪等七司,内务府之制也,可见弘皙当时已自立宫廷,非同托诸空言、徒有希冀者之可比。
余疑曹家之最后惨破,与此一大案有关。此案之主要人物,为胤礽、胤祥、胤禄三人之子,曹家与之皆有牵连。如胤礽家,曹寅在时其十乳十公凌普常往索求银两;胤祥家,则雍正曾明言胤祥甚疼怜曹頫,故十十交十十与胤祥照管。至胤禄家,更在早即有曹頍为其茶上人役。再自平郡王之情况考察之,此一大案情既十十交十十福彭、讷亲二人审讯,而其后乃改由康亲王、和巴尔图等议奏;尤显者,议事奏事大臣向为福彭、鄂尔泰、张廷玉、徐本、讷亲、来保之列名中,自是不复见福彭名字(直至七年十二月,始复见)。此必福彭自身之亲戚、属下人等,与此案发生干连。其包衣大、披甲人既已有生事之情,若系细故,决不致使一平郡王销声匿迹至数年之久。自此数方面关系观之,曹家于乾隆初元复得小康后,盖即又于本年之大逆案中再遭巨变。
又按,据《永宪录》卷四记云:“乾隆五年,今上修秋獮之制,以饬武备,庄亲王子有秘谋,为告密者所觉。今上逮之,方夜半,锢高墙。次日,仍出围以安众心。庄亲王止革禄米而已。盖今上豁达大度,每出巡,不严警跸,……”此则不知为四年之事误记为五年,抑明年事态犹有发展,惜遗档零落,竟不能详。要之,曹家重遭变故,势不出四年、五年之间,固甚显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