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主页
天涯知识库 · 洗冤集录
目录
位置:主页 > 古代文学 > 洗冤集录 >

○一 条令

(一)凡有体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初验、覆验相同);或受到差遣超过两个时辰不出发的(碰到夜间不算,下条同此);或不亲到现场验看的;或不验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验定得不恰当的(指把非正常死定为病死,由于头伤致死而定为胁伤致死之类的情况),各按「违制罪」论处。若凭验单判罪已构成「出入」的,不属于「自首觉举」的范围。由于情况难明,定得不恰当的,处杖刑一百。吏役人员和仵作行人同等论罪。

(二)凡受差进行检验或覆验,不是经隔时间太久,就称说体已坏不验的,处以「应验不验」的罪(淳佑时审查修定)。

(三)凡验,报到后过两个时辰不请官的;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的;或请官验的公文到来应当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验和覆验的官员、吏役、仵作行人相见及透露所检验的情况的,各处杖刑一百(如果检验完毕,不当天内申报所属上级的,同此)。

(四)凡县受到其它地方官府请官验,有官可以挪出却称说缺官的;如果缺官,却不备文申明情况的;或探知有请官公文到来,却假托正在请假期中避免应差的,各按「违制罪」论处。

(五)凡仵作行人因验受人财物的,按照「公人法」办理。

(六)凡检验、覆验需要差官的,差同本案没有亲故嫌怨关系的人。

(七)凡命官所任职处,有任期届满受赏的,不得差出,由应付验的官员听候差遣。

(八)凡验,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犯,另外差官,或只有司理院一院的,同此)。县差县尉。县尉缺,就依次差主簿、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尉、簿、丞等监当官都缺的,县令亲自前去。如果超过县界十里,或是检验本县的囚犯,发公文请距离现场最近的县差官。州城脚下的县,都报请州差官。应当覆验的案件,都要在差初验官的同时,先备文申请有关单位差官。应当发公文给最近的县请官,但在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听凭就近发文请巡检或都巡检(其中覆验应当只请本县官,但属于独员的,同此,并指不是现正外出巡捕的)。

(九)凡尉、簿、丞等监当官出城验的,县差手力五人跟班听差。

(十)凡死人在未死之前,没有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在场的(如在监牢中的囚犯受责打后已过十天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都差官验(男佣女仆,经过录取口词的,差公人)。囚犯及非正常死亡,检验后还必须覆验。覆验完毕,即代为收埋(须差人监视,死者亲戚收埋的,可 付之)。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其它地方的,仍要告知。

(十一)凡体应当进行覆验的,属于州直接管辖范围的申报州派官,属于县管的,在接受初验公文的同时发公文到体所在地最近的县派官(公文中,都不得写出致死的原因)。最近的县相距百里以外而远于本县的,只发文请本县的官覆验(本县为独员者即发公文到其它县)。

(十二)凡请官验的,不得越过黄河、 、湖( 河是说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是说水涨不可渡过的)及发公文到独员县(州城脚下的独员县,听凭发去公文,文到后即立刻申报州府,差官前去)。

(十三)凡验,应当发公文到靠近的县却发到远县的,文到也要接受,派官检验完毕申报所属上级。

(十四)凡遇体应当发文到邻近县请官检验或覆检,而所要请的官却在别县,如果远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之中(不妨碍执行所任职务的不算),没有其它官员可以挪派的,接到公文的县要当天写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时)负责申报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告知原发文单位,再发文到按顺次应派官的县派官前往。

(十五)凡初验、覆验的验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照规定格式印制,每副初检、覆验各三份,用千字文作为排号编定,下发到各州县。遇有检验,就用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填写有关事项毕, 付被差验的官。等检验完毕,再由验官把检验情况据实填写。一份呈报州县,一份 付被害人家属(没有家属的即缴回本司),一份写明日时字号 由邮传站的快递,直接申报本司审查(遇有第三次以后覆验,同此)。

(十六)凡由于病死(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应当验,但死者的同居 缌麻服以上亲属,或分居大功服以上亲属到死所而愿意免验的,听从免验。如果和尚道士有眷属,小道士小和尚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的主持人负责证明各无其它问题的,也予以免验。有的和尚道士虽无眷属,但有寺观主持人或僧道群众负责证明没有问题的,同此。

(十七)凡命官因病死亡(指不是在监禁及押送中的),如已经录取口词,或因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观主持人,或店户及邻居,以及本地有关人等负责证明无其它问题的,经所管官府审查,听从免验。

(十八)凡县令、县丞、主簿虽然都应差出,但必须留下一员在县(特别情况下全缺的,州郡差官暂时代理县务)。

(十九)凡称按违制罪论处的,不按过失处理(《刑统·诸被制书》……条疏议:违背制书是指奉皇帝命令有所施行而违背的,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违背,而是理解错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违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凡居于统辖监督地位和居于主管地位的官吏,受贿枉法达二十匹绢的;没有俸禄的吏人,受贿枉法达二十五匹绢的,处以绞刑。如果所犯的罪只够流罪以及受贿而未枉法屈人赃物为五十匹绢的,配到本地牢城管制服 苦役。

(二十一)凡以毒物自服,或给别人服,而诬告他人罪不至于处死刑的,配到一千里远的地方管制服 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而知晓内情诬告他人的,准许人随地捕捉,给赏钱五十贯。

(二十二)凡缌麻服以上的亲属因病死亡,而以其它原故诬告别人的,按诬告法论处(指把病死说成被殴打死之类,以致官府听信已经进行检验了的),不适用官荫减刑赎罪规定,也不在引虚减等从轻处理的范围之内。如果缌麻服以上亲属间自相诬告,以及男佣、女仆病死他们亲属乃以其它原故诬告主家的,同此(尊长诬告卑幼,有关荫赎减等的规定,当然按照本法处理)。

(二十三)凡由伪装疾病、死亡和损伤造成检验不实的,按各该诈欺者所犯罪减轻一等论处。如把真病、死和伤验成假病、死和伤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疏议:上条规定,伪装疾病者,处杖刑一百,检验不实,同于上述诈欺罪减轻一等,处杖刑九十)。

(二十四)凡有体虽经检验了,但是出于妄指他人的体提出控告,致使官府听信而据以进行审问的,按照诬告法论处。如亲属到死所妄认的,处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在监禁中造成死亡的,对妄认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审的,按「入人罪法」论处。

(二十五)《刑统》疏议:「用他物打人的,处杖刑六十(见血的就算伤。除了手脚之外,其余的都算作他物,就是兵器不使用锋刃的,也是)。

(二十六)《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伤,听从官府检验确定,靴、鞋坚硬,就按他物伤的规定论处,如不坚硬,就难于按照他物伤的规定论处。

(二十七)凡负殴伤担保责任的,手脚打伤人的担保期限十天;用他物打伤人的,二十天;用刀类及汤火伤人的,三十天;损折肢体及伤骨的,五十天。在保限之内受伤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凡用牙齿咬伤人的,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妇女在保限内堕胎的,堕后另加保限三十天,但连同原殴伤保限加在一起,不得超过五十天)。如在保限之外,以及虽在保限之内由于其它原故死亡的,各按原殴伤罪论处(所谓「其它原故」,是指殴伤之外另增患其它病症而死的。假如殴人伤头,风从头部伤口侵入,因风造成死亡之类,仍按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头部伤口得风致死的,就是属于「其它原故」死亡,各按原殴伤罪论处)。

(二十八)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批示州县:「检验官员,都差文官,如有缺官地方,覆验官才差武官。」

敕令所审定:「检验官员,自当依法差遣文官,如是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地方,覆验官权且差遣识字武官。现申明照用。」

(二十九)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臣僚奏称:对检验伤不定出要害致死原因者,刑罚是很严厉的,但对检验失之真实者,却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希望圣旨下刑部审定,发布指示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检验不当的,『觉举』从宽,自有现行条令,现检验不实的,竟也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现审定:凡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的,一律不准援用『觉举』规定加以宽免。其余都按旧法办理。接到圣旨后遵照执行。」

推荐阅读

四大文学名著> 唐诗> 宋词> 诸子百家> 史书> 古代医书> 蒙学> 易经书籍> 古代兵书> 古典侠义小说>

阅读分类导航

四大文学名著唐诗宋词诸子百家史书古代医书蒙学易经书籍古代兵书古典侠义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