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中期,香港茂隆皮箱行由于其出一售的产品货真价实,生意兴隆,从而引起了英国商人威尔斯的嫉妒。于是威尔斯处心积虑的想出一条诡计,蓄意敲诈,到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价值港币20万元。合同写明一个月取货,逾期不按契约交货,由卖方赔偿损失50%。
茂隆行经理冯灿如期交货时,威尔斯却说,因为皮箱中使用了木料,所以就不算是真正的皮箱,违背了合同。因此,威尔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他的损失。
冯灿委托律师罗文锦出庭辩护。开庭时,港英法院有意偏袒威尔斯,企图判冯灿诈骗罪。威尔斯自以为一陰一谋得逞,不可一世。这时,罗律师站起来,从口袋里取出一只大号金怀表,高声问法官:“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答:“这是英国伦敦出品的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何关系?”
“当然有关系。”罗律师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问道:“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了吧?但是,请问这只表除表壳镀金之外,内部的机件全都是金制的吗?”
旁听者异口同声:“当然不是。”
罗律师乘势而进,继续问道:“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他稍稍停顿了一下,理直气壮的高声说:“由此可见,茂隆皮箱行的皮箱案,不过是原告的无理取闹,存心勒索而已!”
法官在大庭广众之下,虽然想袒护威尔斯,但他们理屈词穷,只得以威尔斯诬告罪,罚款五千元结案。
大道理:
当对手吹一毛一求疵,向你兴师问罪的时候,不妨找个参照物,用对比的方式驳倒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