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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宣之治过程 明宣宗广开言路慎用刑律仁政爱民

明仁宗通过改组内阁,授予他的某些心腹顾问显贵的品位,以著名的翰林学士和干练的官员充实行政官署,来开始他组织新政府的工作。在他新任命的官员中,许多人在他在南京或北京摄政时已经为他效劳,有的人在他与明成祖有分歧时支持过他,为此受到了惩处。 明仁宗特别重视儒家道德和个人品德。权谨便是一例,他是一名低级官员,在洪熙元年(1425年)进入内阁完全是因为他极为孝顺。同样,明仁宗任命有才能和守纪律的人担任地方的行政和司法职务。为了使官僚机器更有效率,明仁宗对文官科举制度作了一些改变。他认为这个制度偏袒南方人,于是规定了份额,以保证北方人占全部进士的40%;这个政策经稍加修改,在明、清两朝一直贯彻执行。

而后来的明宣宗保留了原来的政府结构,让许多杰出的官员继续效劳。但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和行政实践中的确作了某些变动。这在内阁作用的改变和宦官参与行使行政权方面表现得很明显。由于明仁宗的改组,由翰林学士任职的内阁此时享有崇高的威望。自明成祖在位时起,人们所称的内阁原来是一个谘询机构,这时开始行使更大的行政和审议实权。三杨、金幼孜、黄淮分别在内阁中重新任职。他们不但官居一品,具有特殊的宫廷官衔,而且在外廷兼任尚书。

内阁的突出地位还因新的行政程序而得到加强:定期上朝觐见皇帝以讨论较为迫切的政府事务。遵循明仁宗的先例,皇帝要他们直接向他呈递密封的奏议以确定适当的行动。此外,皇帝采用了一种称之为条旨或票拟的正规的办事程序,程序规定大学士们审议官员呈递的奏议,并提出适当答复贴在每道草拟的诏令上以供御批。皇帝一般采纳他们的建议,并将诏令分送给主管的部去贯彻;他并不再召他的顾问们进行复议,除非主要内容出现了争议。这样,内阁就成了皇帝和六部之间的桥梁,与以往相比,更成了决策的力量。它的领导人这时可以不与主管的部商议就提出建议,每当皇帝感到应该默认他们的决定时,这些决定就自动生效。

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明仁宗和明宣宗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反贪倡廉便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一系列的措施中,对于都察院的整治,更是其中最具特色的措施之一。除与民休养生息外,对待臣下,仁宣二帝则广开言路,善于纳谏。明仁宗曾对謇义、杨士奇等臣子说:“前世人主,或自尊大,恶闻直言,臣下相与阿附,以至于败。朕与卿等当用为戒。”明宣宗即位后则进一步继承和发扬这一广开言路、纳谏的风尚。他对大臣说:“汉、唐诸君,文帝、太宗能纳谏,文帝几致刑措,太宗致贞观之治,亦皆受善之效。” 明宣宗对这几位重臣十分信任,对于他们提出的建议总是虚心接纳,君臣之间的关系很是融洽 。“当是时,帝励精图治,(杨)士奇等同心辅佐,海内号为治平。帝乃仿古君臣豫游事, 每岁首,赐百官旬休。车驾亦时幸西苑万岁山,诸学士皆从。赋诗赓和,从容问民间疾苦。”

轻刑措,也是仁宣之时的一个施政特点。明仁宗对刑部和都察院说:“朕于刑法,未尝敢以喜怒增损,卿等鞫狱之际,亦当虚心听察,量其情实,有罪不可幸免,无罪不可滥刑。”又说:“若联一时过于疾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考,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于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在他统治的短暂时间里,还废除了一些严刑酷法,如不许“于法外用鞭背等刑,以伤人命,尤不许加入宫刑,绝人嗣续”,还规定“自今惟犯谋反大逆者,依律连坐,其余有止坐本身,毋一概处以连坐之法。”

仁宣时期改革科举取士法,严格任用和考察官吏制度,严厉控制宦官,打击贪官污吏,使吏治清廉。在用人制度上,也改变了前朝偏重进士,排斥吏员的现象,坚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同时从明仁宗始,设立巡抚制,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督察。通过一系列打击整肃,贪赃行贿现象逐渐减少。赵翼《廿二史劄记》称:“故为守令者,无不洁已爱民,耳公于清议。”正是由于明仁宗,明宣宗的作风较为开明,才有了被史家赞扬的“仁宣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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