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受了一千九百年的冤枉,至今还没有公平的论定。他的贵本家王安石虽受一时的唾骂,却早已有人替他伸冤了。然而王莽确是一个大政治家,他的魄力和手腕远在王安石之上。我近来仔细研究《王莽传》及《食货志》及《周礼》,才知道王莽一班人确是社会主义者。王莽于西历纪元9年建国,那年他就下诏曰:
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为无道,厚赋税以自供奉,罢民力以极欲,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又置十奴十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十奸十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十妻子,逆天心,悖人伦,缪于“天地之十性十人为贵”之义(此等处皆可以补史传的不足。百年前,董仲舒也有“去十奴十婢,除专杀之威”的主张)。……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晋灼曰,虽老病者,皆复出口算),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芸,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马余菽粟,……贫者不厌糟糠。……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十奴十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十十党十十。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
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此莽诏须看《王莽传》)
《莽传》说,
坐卖买田宅十奴十婢铸钱,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食货志》同)
此政策即“土地国有”,“均产”,“废十奴十”三个大政策。当日施行时自然有大困难。到了西历12年,中郎区博谏莽曰:
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并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迄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传》)
莽知民怨,乃下书日:
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同)
西历10年,莽即位之二年,初设“六筦之令”。“筦”字《食货志》作“斡”,即是“归国家管理”之意。六筦是:
(1)盐,(2)酒,(3)铁,(4)名山大泽,(5)钱布铜冶,(一今本钱作铁,今依钱大昭校,据闽本。)(6)五均赊贷。
《食货志》记诸筦,有两次诏令的原文。《莽传》亦有两次,一在西10年,一在西17年。《食货志》第一诏当是10年的:
夫《周礼》有赊贷(此指“泉府”之职),《乐语》有“五均”。(十邓十展曰,《乐语》,《乐元语》,河间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臣瓒曰,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沈钦韩曰,《乐语》,《白虎通》引之。)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十陽十,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
[两市及五都]皆置十十交十十易丞五人,钱府(即泉府)丞一人。此时似尚未明定“六筦”之数,诸“斡”次第举行。凡属于国有富源的,办法如下:
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铅)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于]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
这不是国家自办,乃是归国家管理;凡做此项事业的,须呈报(“占”)于司市钱府。营业所得,国家要十抽十“所得税”。故《食货志》说: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于]县官一岁。
十抽十所得税竟十抽十到女工方技,似乎不确。况且科罚条文内说“尽没入所采取”,似乎原令的所得税只限于“诸取众物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或至多“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者”。《莽传》也只说“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铸钱。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可以互证。
《食货志》说酤酒的办法最详细:
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酢浆也)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
五均之制,《食货志》也说的详细:
(1)市平(平均的物价)“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
(2)收滞货“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
(3)平市“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所收不雠之物以]平贾卖与民。其贾低贱减[于]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4)赊“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师古曰,但,空也,徒也,言不取息利也。)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
(5)贷本“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而]受息,毋过岁什一”。《莽传》作“赊贷与民,收息百月三”。
这些政策,都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政策。他们的目的都是“均众庶,抑并兼”。但当那个时代,国家的组织还不完备,这种大计划的干涉政策,当然不能一时收效。政十府里的书生又不能不依靠有经验的商人,故《食货志》又说:
羲和(官名)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十陽十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乘传求利,十十交十十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十奸十,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俞病。
到了西17年,王莽又下诏曰:
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
我们看这一诏,可以知道当日的政治家确能了解“国家社会主义”的十精十意。六筦都是民间的“公共用具”,私人自做,势必不能;若让少数富贾豪民去做,贫民必致受他们的剥削。社会主义者所以主张把这种“公共用具”一切收归社会(或国家)办理。这个意思,即是王莽的政策的用意,那是无可疑的了。
西21年,南郡秦丰,平原女子迟昭平各聚兵作乱。莽召群臣问擒贼方略。故左将军公孙禄征来与议,他说:
……国师嘉信公(刘歆)颠倒五经,毁师法,令学士疑惑。明学男张邯,地理侯孙十陽十,造井田,使民弃土业。羲和鲁匡设六筦,以穷工商。……宜诛此数子,以慰天下。
这几个重要人物,除了刘歆之外,几乎全不可考。若不是公孙禄明白提出,我们竟无从知道这些主名了。作井田的孙十陽十,已不可考。张邯见于《汉书·儒林传》(八十八)之《后苍传》下。后苍通诗礼,传匡衡翼奉萧望之,匡衡的传经表如下:
按《莽传》,满昌为莽太子讲诗。又按《后苍传》,张邯与皮容“皆至大官,徒众尤盛”。鲁匡见于《后汉书·鲁恭传》(五十五),“恭,扶风平陵人也。……哀平间,自鲁而徙。祖父匡,王莽时为羲和,有权数,号曰智囊。”《食货志》说:
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莽乃下诏。(即十年之诏)……
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独未斡。……《诗》日,“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余见上)
这种穿凿附会,绝像王莽时代的经学家。《莽传》又说,公孙禄请诛数子之后,
莽怒,使虎贲扶禄出,然颇采其言,左迁鲁匡为五原卒正。以百姓怨非故。六筦非匡所独造,莽厌众意而出之。
大概酒筦是鲁匡的计划,其余则刘歆等人的合作,未必是鲁匡一人“所独造”了。
西22年,四方盗贼并起,太师王匡等战数不利。莽“乃议遣风俗大夫司国宪等分行天下,除井田十奴十婢山泽六筦之禁。即位以来诏令不便于民者,皆收还之,待见未发”。此事竞无下文,似乎终莽之世,这些政策不曾废除。再过一年,他就死了。
《食货志》说:
莽十性十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
《莽传》说:
莽意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故锐思于地里,制礼作乐,合六经之说。公卿旦入暮出,议论连年不决。……莽自见前颛权以得汉政,故务自揽众事。……莽常御灯火至明,犹不能胜。
可怜这样一个勤勤恳恳,生十性十“不能无为”,要“均众庶,抑并兼”的人,到末了竟死在渐台上,他的头被一个商人杜吴斫去,十十尸十十首被军人分裂,“支节肌骨脔分”!而二千年来,竟没有人替他说一句公平的话!
十一,九,三
(原载于1922年9月3日《读书杂志》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