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语丝》四卷十七期复Y君的信〔2〕里,有句说:“……问罪在先,而搜集罪状(普通是十条)在后也。”之Parenthesis〔3〕里的“普通是十条”,究竟“十条”是些甚么?——是先生拟的吗,或是所谓法律中者?就请在《语丝》的空白处解释给我听听。(下略)
晓真上。六月廿五日。
记者先生: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诗内中有一个过于神秘的错,请更正一下。第四二页第二行“我们还是及时相一爱一”,手民却排成“我们还是反对相一爱一”了,实在比×××的诗还要神秘!(下略)
康嗣群于上海。七,十二。
EE
〔1〕这两件复信最初发表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语丝》周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信件摘要”栏,分别列于两封来信之后。晓真,未详。康嗣群(1910—1969),陕西城固人。当时是复旦大学学生,青年作者。他在《语丝》第四卷第二十七期发表的诗的题目是《我们还是及时相一爱一吧》。
〔2〕复Y君的信参看《三闲集·通信》。
〔3〕Parenthesis英语:括号。